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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视“工龄”在工资中的比重公平吗?

2014-9-6 22:12 查看: 2802 来自: 人民网强国论坛


轻视工龄在工资中的比重公平何在?

只要工作,必然绕不开工作时间;计算工作时间必然绕不开工作年限这一要素。工作年限就是工龄。以工龄计算工作时间已成为官民共同认可的,没有疑义的累积劳动量的公理、定义。它以年工作时间为计算基数,每满一工作年限即一年的工龄。工龄是严肃的,涵义是确切的。严格说,停薪留职期间不能算工龄(然而有给停薪留职期间算工龄的),吃空饷的阶段不能算工龄(有的给算工龄),虽然停薪留职者、吃空饷者也从事劳动,但其劳动对象与其劳动人事关系无关,即不在其工作单位。因其停薪留职吃空饷期间的劳动不具有科学权属的社会工作,所以不能认可为工龄。只有切实在工作(含符合法定的其他可以计算工龄的情况,如服兵役期间、插队知青时间、工作满五年以上脱产读书等)才能承认其工龄。

 

把工龄作为计算工作时间的通常概念,比小时、周、月劳动时间的计算更长效性和更强的说服力。因此更具通行性。重客观讲道理的人都不会否定工作年限里所蕴含的累积劳动量、工作时间。只要不在工龄计算上作假,即不虚报工龄、虚算工龄,按既定标准计算工龄,那么工龄就是公正的公平的。工作不到三十五年就不能算满三十五年,工作不到四十年就不能算满四十年工龄,含糊不得,敷衍不得。

 

综上所述,工龄对每一名干部职工都有定量其工作时间和其劳动量的意义。其蕴含的劳动量因素在于社会劳动的必要时间,如扣除法定节假日,每日劳动时间(小时),按工作内容完成劳动任务以年为单位的累积。可见它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概念。遵循它就是遵循事实,尊重工龄既是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只要你也是一个在工作单位工作的社会劳动者。

 

人人都会老,老吾老及人之老。别人工作几十年(几十年的工龄),你不在意工龄因素——因你还年轻——你认为你年轻力壮,迄今你付出的劳动量不小,要超过老职工,于是你认为你的工资收入就应比老职工高。这种比是不恰当的,因你比的是短时间内的劳动量,而不是你整个劳动生涯的劳动量,年轻体力强精力旺盛多干点不奇怪,但人不会总这么年轻,总会老去。随着岁月的延续,任何人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都不可能只计算到35岁以下甚至更短的时间段,你最能干的时候给你的报酬最多,否则就少给甚至不给,人类社会能这么算账?这是老职工工资不能少只能多的原因之一。否则未富先老就会被定义为天经地义,社会达尔文主义、吃体力的动物哲学就会被认为正确无比。

 

轻视工龄在工资中的比重作用是不公平的还表现在它掩饰了权力侵蚀了劳动群众权利。只要公众关注一下就可以找到公开的官员简历,其中都包含何时参加工作,哪一时间段做什么工作。这就很容易发现很多官员(未细数,感觉至少百分之八十)是工龄长者,三十多年以上的工龄的高干是不少的。那么,官方理应关注工龄在工资中的比重,即工龄在工资中的比重应比较够分量,不能太单薄了,可是为什么这个问题未引起官方关注呢。其实问题在于,官方不是不知道工龄的意义和作用,不是不知道“工龄工资”的比重应大些的道理,而是我国人社部门定制的工资关注的是偏重的是职级工资,官员都是有职级高的人,职级高工资就高,势利非常的人社部门在工资政策的价值取向围绕的是权力级别(行政职级、职称级别),所以官员就不在于现行工资制里缺乏对工龄的重视。这在腐败形势严峻,管长于官本位,弱化和侵蚀劳动群众利益的时代不奇怪;问题在于当今,无视或漠视职工群众的工龄作用,无视或漠视职工群众的工龄在工资待遇中的重要作用不应再持续下去了。因此,在现阶段决策层至少可以做到既重视缩小官员与群众的收入差距,又重视普通职工群众的工龄工资,以体现公平公正,缩小收入差距,如此官群工资“双轨制”难道不可行吗?

(责编:殷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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